苏州市户籍准入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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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