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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0×PAGEII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1-09-01实施2011-07-12发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ofemergencyrefugesystemin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报批稿)AQ2033—2011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2011目次TOC\o"1-2"\h\z\uHYPERLINK\l"_Toc292802233"前言PAGEREF_Toc292802233\h1HYPERLINK\l"_Toc292802234"1范围PAGEREF_Toc292802234\h2HYPERLINK\l"_Toc292802235"2规范性引用文件PAGEREF_Toc292802235\h2HYPERLINK\l"_Toc292802236"3术语和定义PAGEREF_Toc292802236\h2HYPERLINK\l"_Toc292802237"4建设要求PAGEREF_Toc292802237\h2HYPERLINK\l"_Toc292802238"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PAGEREF_Toc292802238\h3HYPERLINK\l"_Toc292802239"6避灾硐室技术要求PAGEREF_Toc292802239\h3HYPERLINK\l"_Toc292802240"7救生舱技术要求PAGEREF_Toc292802240\h4HYPERLINK\l"_Toc292802241"8维护与管理PAGEREF_Toc292802241\h4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术语和定义紧急避险系统emergencyrefugesystem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设施emergencyrefugefacility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自救器self-rescuer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4建设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紧急避险系统设置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