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关于中国法EZCI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三).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7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关于中关于中国法EZCI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三).doc

关于中关于中国法EZCI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三).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三)四、1981年法律解释决议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协调问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法律解释决议构建的,该决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操作意义迄今仍属不容置疑。但是,将该x卧底软件x卧底软件官方网医药招商连锁加盟网上买彩票双色球福彩3d七乐彩大乐透排列三排列五七星彩22选5足彩时时彩时时乐快乐十分好彩一群英会快乐12311选5云博国际同志x卧底手机监听软件手机窃听软件x卧底手机窃听决议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两相比较,就会发现一些显著差别,从而在如何协调的意义上引发出若干值得思考的问题。1.关于解释权主体的范围。决议把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两大类,即“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和“法律具体应用”的问题,规定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而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1978年宪法首次规定)和“解释法律”(宪法的一贯规定)[1];在国务院、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中,也只有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2]由此可见,决议扩大了法律解释权主体的范围。显然,“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权力,“解释法律”却不具有这种专属性,而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行使的权力看[3],我们似乎也无法怀疑它有权将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范围加以扩大(似乎也没有人认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在法律解释的主体上作了硬性限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决议之前,由于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法律解释体制呈现比较统一的格局(也许实际上并非如此),而在决议之后,随着解释权主体的扩大,法律解释体制变成了一种多元格局。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直接相关,法律解释体制上的这样一种变化,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且从理论上讲,多元的法律解释体制,会严重损害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也严重妨碍一个国家形成健全的司法功能。假如这样一种变化会严重阻碍法律的统一适用(这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那么我们应该加以思考的就不只是这种变化本身的合理性以及什么才是更恰当的变化问题,而且还应该考虑这样一种变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足够重大并超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2.关于解释内容。决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内容是对法律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后者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与决议不同,在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作补充规定不属于“解释法律”的范畴。笔者认为,把“补充规定”从立法解释中分离出去是合理的,因为它属于立法的范畴,而不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宪法把“补充”和“修改”并列,表明它们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修改”以否弃法律的原有规定为基础,其形式是删除和更改;“补充”则是在法律原有规定基础上的增加,是对法律原有规定的缺漏之处所做的补充。值得注意的是,“补充”所涉及的法律原有规定,可能是硬性的(如关于法定刑的规定),也可能是弹性的(如“情节严重”、“显失公平”等规定),如果说对弹性法律规定的“补充”,表明的只是内容上的增加和充实的话,那么,对于硬性法律规定的“补充”(如在某种犯罪已有的法定刑中增加死刑)则不止于此,实际上它还意味着法律的改变。因此,在“立法”一词所包含的“立、改、废”三种含义中,“补充规定”一部分属于与原有法律规定成正向关系的“立”的范畴[4],另一部分则与法律“修改”一样,属于与原有法律规定成反向关系的“改”的范畴。可以说,立法解释之所以存在超越解释范围的现象(这种超越在宪法解释中是不允许的),原因就在于对“补充规定”缺乏认识,并将其作为立法解释的一项基本内容。3.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决议没有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规定(实践中由国务院自行决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则按照区分“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应用”的思路,作了统一规定,其中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宪法和基本法律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则一概没有规定。就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而言,这里值得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认为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以消除各种混乱做法,而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这种规定[5],那么把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权归由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不是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一种合理延伸呢?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