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关于中国法EZCL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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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二)2.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定权和法律实施权或决定权。从法律解释权与法律制定权的关系分析,人们并不把法律解释权归之于法律制定权。具体说来,这包含三个命题:一是有权制定法律,就有权解释该法x卧底软件x卧底软件官方网医药招商连锁加盟网上买彩票双色球福彩3d七乐彩大乐透排列三排列五七星彩22选5足彩时时彩时时乐快乐十分好彩一群英会快乐12311选5云博国际同志x卧底手机监听软件手机窃听软件x卧底手机窃听律;二是有权解释法律,不一定有权制定该法律;三是有权制定法律,不一定要亲自解释该法律。例如,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结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因而被当然地认为也有权解释这些法律,但是,按照宪法规定,解释基本法律的权力不是由全国人大行使,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有权解释这些法律,却无权制定和从根本上修改它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也相类似。这里要指出的是,“有权制定法律,就有权解释该法律”这一命题虽非出自法律条文,却为人们确信不疑,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要符合立法原意,要符合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而就立法原意或立法意图而言,没有谁比立法者自身更清楚。从法律解释权与法律实施权或决定权(主要是司法权和执法权)的关系看,由于现今立法把有关法律解释权分别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因而从总体上说,人们也不认为法律解释权完全从属于法律实施权或决定权。具体地说,有权实施法律或者在法律上拥有决定权的机关,并不一定对所涉法律拥有解释权,甚至绝大多数对所涉法律不具有解释权;而有权解释法律的各实施机关,尽管在名义上其解释涉及的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却基本上脱离具体个案或问题的法律实施或决定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权在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可以与法律实施权或决定权分离的。3.按照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将法律解释权分别划归相关的职能部门实际行使。虽然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但是,人们并不因此认为法律解释权的实际行使应该和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承担。因为在人们看来,法律解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且还广泛存在于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过程,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问题交叉存在于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它们涉及到不同的国家职能,如立法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和各种行政职能等。由于这些职能在整体上由不同的国家职能机关分别承担,如同各自的“势力范围”,因而法律解释权作为一项单列的权力,自然也就遵循了国家职能的既定划分,分别由相关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具体地说,与前述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思路相对应,法律解释权的实际行使体现了以下三个观念:其一,中央归中央,地方归地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归中央解释,地方性法规归地方解释;其二,立法归立法,实施归实施--属于立法本身或“条文本身”的问题(即“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由立法部门解释,属于法律实施或法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实施部门解释[1];其三,审判归审判,检察归检察,行政归行政--属于法律实施的问题,由法律实施所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解释。同时,人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体制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不仅因为在制度设置上,它在国家法律体制中处于优越地位,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它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由它制定通过的决议具体构建了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争议要由它解决;而且还因为,在法律解释的原理上,人们认为,既然法律解释要探寻和依照立法原意或立法意图,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本身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比其他机关更有发言权。4.由少数高层立法机关和法律实施机关垄断法律解释权,最大限度地使法律实施成为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过程。如上所述,人们对法律解释必要性的肯定是全方位的,撇开法律规范由于存在缺漏和滞后性等情况而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加以弥补不论,单就把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以及克服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模糊和歧义而言,法律解释也不可缺少。因此,法律实施与法律解释是密不可分的,没有谁会否认法律实施需要法律解释。但是,尽管人们对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基本构件已有认识,这种认识却没有体现在有关的制度设计上。更进一步说,在实践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严格区分立法职能和法律实施职能的观念,也就是要求绝对严格地“依法裁判”或“依法办事”的观念。[2]这表现在:第一,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区分的延伸,在法律解释(处于法律实施阶段)上区分“条文本身”的问题和“具体应用”的问题,并规定前者由由立法部门解决;第二,规定由法律实施的有关主管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