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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www.china-heating.com供热采暖论坛http://www.china-heating.com/bbs/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http://ly.nen.com.cn2004-11-2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分散锅炉和其他供热设施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或者其他途径有偿供给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用热。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者利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计划、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城市供热实行供热市场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七条辽阳市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的锅炉房。确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取其他供热方式供热。第八条政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九条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旧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改为分户控制。第十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方式投资经营。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再经市建委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第十三条城市供热采取“谁供热、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施安全、稳定。供热单位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小区内的分散锅炉房属小区内的公益配套设施。第十四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排放废物、废液以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因施工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第十六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第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就供热期限、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时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供用热合同。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内向用户供暖,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保证用户室温合格。供用热单位与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期供热,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约定供热温度的,用户有权向供热单位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户室内的,应当向用户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由用户签字。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供热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供热期间,因检修需要停止供热达8小时以上的,应当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需要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