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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3.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二)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第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提高服务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第五条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六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供给方式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等。(二)机构养老服务。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三)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服务。依托专业评估机构重点对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失能失智情况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其失能等级和重点照护需求。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确定和资金拨付的先决条件。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七条购买主体是指承担养老服务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的事业单位。第八条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有效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第九条承接主体具体准入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综合确定。第五章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一)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或以服务券、卡等非现金方式补贴服务对象,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定服务项目、服务主体。(二)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三)民办公助。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养老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服务。第十一条购买养老服务程序(一)编报计划。购买主体按照当地购买服务目录,根据本地服务需求,合理编制年度购买养老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服务计划包括:购买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项目预算等。(二)信息公开。购买服务主体通过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三)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公开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参考附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合同中应当明确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要求、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以上方式和程序开展,各地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