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企业制度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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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企业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王方[摘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构建了新的劳动法律体系。新的法律体系立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在该法律体系下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劳动争议爆发呈“井喷”之势。而在此情形下,企业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成为一个值得关注课题。笔者以为,新法体系的立法本意一方面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意于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改革的进程。因此企业应尽快完善自身规章制度的构建,尽快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才能顺应当前局势,在竞争浪潮中立于不败。故此,笔者就自己所认为企业应当建立几个规章制度提出自己尚不成熟的观点,供大家批评指正。[关键词]举证责任加班费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构建了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核心的现行劳动法律体系。新法体系立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诉讼成本、劳动者维权的可操作性以及违法用工的惩罚力度等方面较旧法有显著进步,也正是基于此,2008年起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劳动争议的爆发似乎呈“井喷”之势。并且,在劳动纠纷中几乎清一色为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力,且企业败诉的比例相当高,而败诉原因多为企业难以完成举证责任所致。毫无疑问,新的法体系、对企业管理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无论是从实体义务的承担,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在保护劳动者理No.42,GuanriRoad,SoftwarePark,Xiamen,Fujian361009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2号邮编3610091念的支撑下,均将义务的矛头指向了用人单位。故此,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打好自身的防火墙,实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故笔者仅就目前实践中企业管理方面所显露的问题,建议企业设置以下几个规章制度,以便在诉讼中有效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一、建立完备的“加班审批制度”,以应对加班费的诉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在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举证告知书》第三条举证责任中直接做了如下调整,表述如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就加班费的纠纷而言,实践中劳动仲裁委的做法是几乎将举证责任直接划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要么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要么证明已经依法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笔者所接触的案例中,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较为完善的“考勤管理制度”,但较少有企业设有配套的“加班审批制度”,这样在举证上往往会产生对企业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往往不得不提交考勤记录以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甚至许多劳动仲裁委的《举证告知书》直接指定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记录作为案件的证据。但事实上,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工作场所逗留显然并不一定是在加班,因此仅以考勤记录作为加班事实的认定依据显然对企业不一定是公平的。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例,某工厂的打卡的设备设置在该厂厂区的大门口,该工厂采流水线作业,一些员工换班后并不急于离厂,而是在厂区内逗留玩扑克借以放松,并且常常玩至晚上10点以后方才打卡离开。当劳动纠纷产生时该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由于企业考勤记录上显示该员工的工作时间严重超时,企业又无法证No.42,GuanriRoad,SoftwarePark,Xiamen,Fujian361009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2号邮编3610092明该员工没有加班,因此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显然,从该案可以看出,考勤记录并不能当然的反应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但是在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前提下,若企业仅有“考勤制度”显然是不够的,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是非常不利的,而“加班审批制度”则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考勤记录给企业带来的尴尬。“加班审批制度”结合“加班审批记录”是证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最有力的证据。用人单位若能在“加班审批制度”中要求劳动者加班需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并配套设置合理合法的内部审批手续,一方面可以鼓励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完成工作,尽量减少为赚加班费而在工作时间消极怠工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也可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