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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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析谈萧提要: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纠纷表现品种和特征入手,在接受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有确定性观点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作。司法毕竟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必须建立在举证责任正确分配和运作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引言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节省交易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商家、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象媒体炒作的那样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这其中缘由诸多,一个不容忽视的缘由就是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降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从而妨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产生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后,目前法院和法学界又往往过分纠缠于数据电文证据、电子合同的效率认定上,而忽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运用,致使诉讼效率低下甚至错误判决。诚然,数据电文证据和电子合同效率的认定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前提。但是,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考量电子商务纠纷证据问题,必然会引发许多争议。如果首先不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确定性的分配和正确运用,势必带来更多有关证据力上的纠缠,甚至使某些当事人无从寻求司法救济。由于电子商务有着许多与传统商务不同的特征,传统商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运用是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诉讼的。不对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并反应在立法和司法上,将难以保证电子商务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法院也就难以生产出实体正义。这就会进一步降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影响其快速发展。本文将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来探讨电子商务纠纷的品种与特征,分析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以期为从法律上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一管之见。二、电子商务纠纷的品种及其分析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通信为交易手段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意义的商务机制,与基于纸面单证的传统商务有着不同的运转过程。电子商务基本过程包括四个阶段:(1)买方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寻觅商品或服务;(2)买卖双方通过网上对话框(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和网络进行交易谈判,并签订电子合同;(3)买方选择领取方式领取款项,如信誉卡、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卖方通过网络技术确认;(4)卖方发货或提供服务。电子商务根据不同商务主体分为BtoC(Business-to-Consumer),BtoB(Business-to-Business),BtoG(Business-to-Government)三种。电子商务纠纷也因电子商务主体不同可分为BtoC纠纷,BtoB纠纷,BtoG纠纷。这三种电子商务纠纷表现不完全相同,当事人之间地位不都是对等的,而且,每一种纠纷中不对等程度又有所不同。以下对这三种电子商务纠纷进行逐一分析:1、BtoC电子商务纠纷分析。在企业(Business)对消费者(Consumer)这类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次要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Internet)开展的在线销售活动。从技术层面看,企业在网上面对广大的消费者进行在线式的零售,消费者的领取行为多涉及到信誉卡或其他电子货币。消费者只需根据商家网站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领取相应款项,其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商家就必须按照双方商定按时、按质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BtoC交易方式是一种完全的网上在线交易模式(OnlineBusinessModel)。这类完全在线模式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对买方即消费者而言是不利的。由于,网上信息包括交易信息都保存在商家网站的数据库中,消费者手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传统交易中能够证明交易发生过程的纸质单证。在付费浏览、文娱等服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后如果发现商家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不分歧也很难记录下来或者即使记录下来的证据也极易被商家否认,由于商家随时都可以更改这些服务信息。因而可知,在BtoC电子商务纠纷中,商家同消费者的地位是完全不对等地,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这类不对等性比传统商务中消费者与商家地位不对等性更为严重。2、BtoB电子商务纠纷分析。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在这类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利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方式签约比较普遍。而且EDI经过多年的实践,技术相对成熟,目前只是把EDI搬上了Internet继续发展电子贸易。企业利用EDI通过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交易建立在标准统一的信息交换基础上,EDI合同和数据电文是可以通过认证机构认证来保障其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因而,针对EDI合同方式的BtoB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对等的。另外,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E-mail)方式签订合同,虽然不如EDI合同安全,但企业之间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