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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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引言:首先,本次试讲采用的是柳经纬教授主编的《物权法》(第三版教材);其次,第四章相邻关系,它与前后各有什么关系,与前章(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理解本章的一个基点,接下来所讲的内容皆是围绕这个本质而展开。一.相邻关系概述(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与课本的少许不同】1.2在日常法律话语中,我们往往更愿意使用“相邻权”概念而非“相邻关系”。那么何为“相邻权”?一句话,相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不动产得到便利的权利,称为相邻权。颇为吊诡的是,在民法上,很多带有“权”的概念,往往并非真正的“权利”(前面学到代理权),那么,相邻权也是如此。学界的通说认为,相邻权不构成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依存于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或使用权关系,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或限制关系。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重点把握。在不同的考试中,往往将其与事后我们将会学到的地役权相互比较和区分。【参见202页,相邻关系实质是此一土地供彼一土地便利之用,与地役权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相邻关系是由法律所直接确认的,是法律对于因相邻关系而使用他人土地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有限。地役权则依当事人间合同设立,在相邻关系制度之外为人们处理相邻土地的利用提供更充分的余地,弥补其不足之用】既然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那么它具有什么特征?(二)法律特征(先概述→图形展示→详述)2.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把握四个要点!】。我国民通和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主题界定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其范围比较广。相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包括他物权人以及基于债权而不动产进行有权占有之人。【何谓“不动产”+何谓“毗邻”+何谓“权利”+何谓“人”??】【对于此点区别必须灵活把握,对于相互毗邻的理解不能过于僵硬。事实表明,现实生活中大量彼此并非直接毗邻的不动产之间也可能发生相邻关系,例如相邻较远不动产之间的管道铺设、不可量物侵入、河道水流等等发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之间完全有可能相距较远。根据【课本中】物权理论的新发展,相邻权的主体应能对抗一切妨害其正常行使的第三人,而不必考究第三人的不动产是否与之毗邻。】2.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邻各方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2.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的必要便利,是指如果不能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民事主体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得滥用权利。(三)意义与功能(黑格尔,存在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但存在肯定有其原因)一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秩序,防止发生各种冲突和纠纷【定纷止争】。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长期处于一种相互接触、互相信赖的状态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利害共同体关系。双方必须尽最大的注意去维持好这种共同体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一旦被破坏,双方彼此交恶,受损害的不是一方,而是双方。若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权利冲突,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参见课本描述】二是使不动产本身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维持不动产财产权秩序【物尽其用】。从更有效地利用财产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满足一方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故应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做出必要限制和延伸。若将不动产的限制和延伸的问题交给当事人自己通过谈判解决,极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负担巨额的谈判成本,甚至可能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参见课本描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像鲁滨孙那样独居之人毕竟罕见,所以,群居是人类的常态,而群居必然形成和引发与相邻关系有关的纠纷。那么就是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法律给出了他的回答:)(一)“十六字”原则【强调课本印刷错误】2.相邻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此外在处理相邻关系上还有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