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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排涝规划有关问题的探讨王军马洪涛【摘要】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和城市“热岛效应”的影响,城市局地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造成了城市局部区域积水严重,对城市安全运行构成了威胁(例如2012年北京“7.21”降雨等)。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安全保障和运行水平,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4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全国各城市要充分认识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于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笔者针对编制城市排涝规划的必要性、城市排涝概念的界定、城市排涝标准的确定、城市排涝设施规划措施、城市排涝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几方面问题,结合北京近年来的一些实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借鉴。【关键词】城市内涝,排涝规划,排涝标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加大,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影响城市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2004年7月10日一场暴雨突袭北京,造成市区道路立交积水,局部交通瘫痪,此后每年雨季北京都面临着内涝积水的困扰,比较严重的有2011年的“6.23”暴雨,特别是2012年的“7.21”暴雨山洪泥石流灾害,除造成市区许多立交积水、交通中断外,房山等地区的山洪泥石流还造成多人死亡,道路和水利设施损毁,经济损失达100多亿元。城市内涝积水现象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城市规划方面看,缺少完善的城市排涝规划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各城市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1.编制城市排涝规划的必要性洪涝灾害的防治是城市防灾的重要部分,各城市的总体规划中都有防洪的内容,在市政设施规划中还有雨水排除规划的内容。防洪规划主要是要保证上游的客水不进入城区,如永定河的左堤按照防御最大可能洪水修筑,可以保证设防标准内的洪水顺利排泄至下游或滞蓄洪区,而不会进入北京市区。城市雨水管道主要解决城市内部低重现期雨水的排除,如北京市区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为3~5年一遇,可以保证45~56毫米/小时的降雨及时排除。但是,一旦发生超过雨水管道设计标准的降雨时,城市内就可能产生内涝和积水,如果积水出现在交通干道(如下凹式立交桥区)处,就会造成交通中断或堵塞,如果积水漫过地下设施的出入口,则可能造成地下设施被淹没。因此,有必要对于超过雨水管道设计标准,而又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的涝水的处置进行研究,使其不对城市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频发,城市局地暴雨灾害的频度和强度不断增加,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同时,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加剧了热岛效应,城市区域的降雨规律发生了明显改变,城市局地短历时超标准降雨频繁发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北京市局部地区发生超过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的降雨每年都有发生,据北京市有关部门统计,从2004年至今,北京市共发生降雨强度超过70毫米/小时(相当于10~20年一遇)的极端降雨共30余次,平均每年超过3次。虽然城市内涝和积水造成的危害没有洪水大,但其发生的频率比洪水高,对城市正常运行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必须针对超过雨水管道设计标准的降雨产生的内涝积水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即针对城市排涝问题进行系统研究。2.城市排涝概念的界定在目前城市防洪排水体系中包括防洪设施和雨水排除设施两部分,防洪设施主要用于抵御和疏导城市上游的客水,如北京市西部的永定河依靠坚固的左堤阻挡上游约3万平方公里大于200年一遇的洪水进入市区。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主要用于排除区域内的设计标准为3~5年一遇的雨水,即发生3~5年一遇降水时,地面不产生积水。当发生超过5年一遇又不足200年一遇的降雨时,区域外的客水不会进入区域内,但区域内的降雨量已超过雨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地面将会产生积水,也就是所谓的城市内涝。笔者认为,城市排涝就是要解决超过雨水管道设计标准、而又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的降雨产生的城市内涝水的处置问题。3.城市排涝标准的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比较明确的关于城市排涝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城市排涝标准应为保障对城市的生产、生活和交通不发生较大影响所对应的标准。考虑到城市气候条件不同,下垫面情况非常复杂,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因此,对于城市排涝标准不但要按照降雨频率提出重现期要求,还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