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18号解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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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74/43993.html"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74/43993.html"国税发[2010]18号),进一步规范了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些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74/43993.html"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d9/22767.html%20"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d9/22767.html%20"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09/22770.html"\t"_blank"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03/23043.html"\t"_blank"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c9/22912.html"\t"_blank"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对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74/43993.html"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db/44103.html"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db/44103.html"国税发[2003]28号)废止,不再按代表机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所有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74/43993.html"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信费,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