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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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加强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污染防治手段;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以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指示精神。二、支持重点依据国家和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以污染减排和加强环境监管“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为核心,“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市、县级环境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标准化及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地方配套填平补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市、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补助。2、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以属地管理原则,省级专项资金引导,地方配套填平补齐。通过专项资金对地县级以上环保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级环保部门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以及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源所配置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装置给予一定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为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提供保障和依据。对市州在线监测信息传输中心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建立完善的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二)污染减排效果明显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1、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和省“十一五”环保规划中的工业污染防治项目。2、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环境友好企业的污染深度治理项目,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为削减污染物而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3、冶金、化工、粮食深加工、造纸、印染、医药、食品加工、屠宰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电石、焦炭、硫酸、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电厂的脱硫设施建设项目。5、专项资金支持以上行业和类型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6、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管网工程、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不支持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和粪便资源化,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示范项目。要求布局合理、示范性强、达到集约化养殖规模或具有较强的收集处置能力、按照核定额度缴纳排污费。重点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城市、村镇周边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四)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财政厅、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四、项目要求(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经有资质部门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自筹资金已基本落实,已具备实施的条件或已开工建设。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二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群众上访事件,无环保部门处罚,能够按照核定额度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