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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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制度适用于韶关市内各类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第三条本暂行管理制度所指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根据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不涉及到上述内容的施工图设计修改不列入本管理制度管理范围。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市水务局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一般设计变更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第六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第七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二)堤防工程1.堤轴线改变;2.堤型改变;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4.穿堤建筑物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三)水闸(枢纽)工程1.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2.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3.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四)泵站(电站)工程1.泵站(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2.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3.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4.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5.引水方式改变;6.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7.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五)灌区工程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一)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初审部门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务局审批的由市水务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初步设计初审部门审批,报市水务局备案。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二)市水务局直属工程项目市水务局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务局审批的由市水务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市水务局审批。由市水务局审批的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由省水利厅审批的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由项目法人送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查。(三)移民安置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第九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