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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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5%88%9B%E4%B8%9A%E6%8A%95%E8%B5%84%E4%BC%81%E4%B8%9A%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5%8A%9E%E6%B3%95"\t"_blank"\o"搜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第四条(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第五条(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第六条(补偿和补助对象)(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补偿和补助项目)(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第八条(补偿和补助标准)(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