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科技创业创新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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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科技创业创新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科技企业创业创新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临海市科技创业创新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临海市创业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全社会对创业创新的投入,根据《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概念界定(一)临海市科技企业创业创新风险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自主拥有高新技术项目创业者的创业以及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在临海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二)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三)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临海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一)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二)引导基金主要采用扶持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三)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临海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临海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临海投资,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三)引导基金支持大学生、大学教师、科研人员等高级人才自主拥有并将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在临海创业。四、基金来源(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五、基金的管理(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工业经济局、科技局、农业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评估和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工业经济局、科技局派员组成,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科技局派员负责。(二)临海市技术创新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是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基金扶持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及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评审;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并负责实施其退出工作;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三)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市财政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四)引导基金导入后,原则上坚持每年分红一次,分红时间确定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六、扶持参股(一)扶持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自主拥有高新技术项目在临海市新办的(包括未注册和已注册三年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创业者年满18周岁,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创业者自主拥有将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3、创业者需熟悉本项目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4、创业者需自有总项目资金的70%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5、能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者发起新设立的初创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扶持参股。(三)促进中心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扶持参股方案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