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3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docx

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冯晓青男,湖南省长沙市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胡梦云女,湖南省桑植县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南都学坛2011年第6期摘要: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个人使用最突出的问题则体现在私人复制方面。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最有代表性的制度,其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私人复制在现有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少有单独的规定,它一般存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但它并非完全等同于合理使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研究其关系及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条件是有益的,其重点在于把握复制行为目的(非商业性),最终需要纳入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评判。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私人复制复制利益平衡私人复制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一般是在著作权限制特别是合理使用层面被讨论的,它通常是指为个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了复制在内的各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由于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个人使用最突出的问题也体现在私人复制方面。因此,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私人复制加以研究是必要的。一、著作权合理使用之理论思考(一)合理使用的内涵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法律强调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甚至有学者认为,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以限制公众的自由使用作为其立法意旨的,这样做可以更有力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这被称为防御性保护或者消极保护[1]。为了促进知识产品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立法应关注促进知识产品交易。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著作权交易,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应予重视的重要立法思路。换言之,著作权法具有公共利益目标,著作权法也需要服务于增进知识和学习,保障公众更多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并分享文化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权利、利益和自由。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膨胀将危及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著作权保护本身和公众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则存在矛盾关系,因为著作权体现为禁止他人擅自利用其作品的独占、垄断性权利,著作权保护自然限制了作品的自由利用和传播。为实现著作权法中存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著作权法中设立了包括复制权在内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其中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最典型的制度。合理使用的主体又最多地表现为个人用户、消费者以及图书馆、档案馆等代表公益的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机构。私人复制则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私人复制性质的确认,最终也是为了在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二)合理使用的正当性1.合理使用之正当性:法学理论视角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合理使用之正当性可以从多个层面予以透视。(1)公平正义精神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体现于其符合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美国学者歌德斯坦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不矛盾,它既有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使用的效用,也有协调公众使用作品的要求与作者主张权利的关系。(2)惯例说该观点认为合理使用时给予著作权法固有的惯例,即著作权人对他人特定的复制或者引用行为有一般性通常认识,足以证明利用行为具有合理性[2]。(3)默示同意推论所谓默示同意推论是指作品使用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的必由之路,而作品著作权人也希望其作品被他人利用,以更好地发挥其作品的效应,在诸如评论、引用、学术研究等场合,著作权人不会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从而可以推论其默示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显然,默示同意推论隐含了另一层含义,即这种使用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否则是不可能“推论”著作权人“默示同意”的。(4)确保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也是认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方面。著作权法肩负的重大公共利益包括鼓励创作与维护信息自由流通等内涵。作品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它本身不具有有形私人财产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因而需要法律提供专门的保护。同时,为兼顾鼓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这一独占权利,如果过度扩张其独占权,以致阻碍信息自由流通,立法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合理使用之特定机制,以限制著作权人的独占权,保障社会大众言论发表和信息自由权利。著作权法目的在于鼓励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交流与共享,促进文化知识资产永续性、体系化和优质化,著作权合理使用则为达成上述目标之途径[2]。合理使用产生了两类公共利益:第一类公共利益是直接发生的公共利益,因为公众能够从原创的作品中获得思想和表达。第二类公共利益是附加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