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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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43页第PAGE\*MERGEFORMAT4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3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履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履行的税收优惠。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履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概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该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七条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履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履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该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分歧,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求由税务机关审查后履行的,该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税收优惠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该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税收优惠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税收优惠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该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税务机关需求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该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伸10个工作日,并将延伸时间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第十四条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该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该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材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次要包括:(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分歧,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履行。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