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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教体局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教体局计财科设有一名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管理指导、督促、监督各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物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设置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第三类电教设备;第四类医疗器械;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第六类生产设备;第七类图书第八类办公设备及家具;第九类文体设备;第十类其他。对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具体分类统一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第十五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