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07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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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根据纳税人不同,所得税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等几类。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对法定扣除项目的规定较为复杂,因而其计税依据的确定也较为复杂。所得税强调保障税收公平,以量能课税为基本原则,主要适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税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所得税的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通常不容易转嫁给他人。也就是说,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与纳税人基本是一致的。所得税在税款缴纳方式上实行“总分结合”模式:即分月分季预缴,到年终再统一汇算清缴,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本章专门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概念、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鉴于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复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由于各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又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不同国家对这一税种的名称的确定,受到各国法律术语习惯和法律制度规范的影响,理论上说,名称的不同意味着征收范围的差异。尽管我国选择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但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的概念与企业法所指的“企业”的范畴并不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构成了其所使用的“企业”的概念的内涵,实质上属于“法人”的范畴。由于“企业”的概念比“法人”的概念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更符合我国税制传统,因而立法最终确立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规定的却是“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与军费的筹集和战争的发生密切相关。由英国首相皮特(Pitt)于1789年创设的“三部合成捐”,并于1799年改为“所得税”。战争结束后,所得税几经废立,直到1874年时,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经常性税种。在美国,同样是为了满足南北战争对军费的需要,国会于1862年开征所得税,其后亦历经多次废立的波折,直到1913年,才通过美国的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使所得税的地位得到了正式的确立。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缺乏产生所得税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得税制度的确立较晚。清末时曾有人提议制定所得税法但未付诸实行。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所得税条例》,但未能施行。直到1936年,中华民国政府颁行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才首次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最早对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的法规,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有企业(当时称为国营企业)。1958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不复存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亦基本消失。因此,1958年,工商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称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当时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外,凡是国内从事工商业等经营活动,有利润所得的经济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工商所得税,但实际上主要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20多年里,国家对国有企业一直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即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统一上交,不征收所得税,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国家统一拨付,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国务院先后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由企业自主支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初步固定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1985年4月11日,为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