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外国语文学院语言教学中心组织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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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一—二—33—東吳大學外國語文學院語言教學中心組織章程96年6月29日語言教學中心事務會議通過96年10月24日外語學院院務會議複審通過96年11月21日校長核備第一條語言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設立,隸屬外國語文學院。第二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祕書一人、語言課程教師及行政人員各若干人。主任由本中心專任教師推舉教師一人,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第三條本中心語言課程教師負責全校大一、大二及大三、大四英文通識課程教學及相關事務;行政人員負責語言教學硬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並支援本中心其他教學及行政事務。本中心另負責執行學院或學校委辦之相關專案或計畫。第四條本中心設中心事務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組成之,其職掌如下:訂定與修訂本中心組織章程及各委員會組織規則或業務執行相關辦法。討論本中心教學、硬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其他有關本中心運作與發展事項。第五條中心事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主任為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第六條中心事務會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第七條本中心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掌理本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升等、休假、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初審。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評審辦法另訂之。第八條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及語言課程教師代表組成之,主任為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討論本中心課程及其他相關事宜。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第九條本中心設教學委員會,由主任及語言課程教師代表組成之,主任為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討論能力分班、成績評定、教材、排課、課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宜。教學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第十條本中心設行政業務委員會,由主任、語言課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組成之,主任為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討論語言教學硬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行政業務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第十一條課程委員會、教學委員會、行政業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均應送中心事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依中心事務會議之決議執行。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本中心事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複審,並報請校長核備後,由本中心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