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标准化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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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坚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组织领导(一)成立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我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制定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确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认定的矿井,并及时下达给矿井。(三)公司默勒二矿、默勒三矿组成本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各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统计上报等工作。第三条全省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都必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按本办法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对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条件并被省级领导小组列入达标计划的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按照《井工煤矿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简要评定程序(一)参加评级认定的煤矿企业按《考评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二)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评报告的情况和地区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其评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省级领导小组会同地区领导小组,同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组,严格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考评细则》,赴煤矿现场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为一级标准的煤矿,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核准;考核为二、三级标准的煤矿,由省级领导小组核准。通过核准的煤矿,由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统一颁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第五条考核办法(一)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核准的煤矿企业,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考评细则》,由省、州两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次数:煤矿(矿井)自查每月开展一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检查考评每季度开展1次;各地区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1次;省级领导小组每年进行1次。(二)考核评定结果出现不一致时,以上一级考核结果为准。如:企业自评结果与地区领导小组考核不一致,以地区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为准;地区领导小组考核与省级领导小组考核不一致,以省级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为准。(三)已通过评级核准的煤矿于次年元月份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四)省级领导小组依据检查考核情况以及地区领导小组的意见,作出被考核煤矿等级认定决定。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限期达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煤矿予以降级,对不再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称号。对二、三级煤矿达到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井工煤矿实际考核得分=各专业考核得分之和÷参加考核评分的专业个数,露天煤矿实际考核得分为各专业考核得分之和。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井工煤矿一级:矿井总分在90分以上,且通风专业得分在90分以上,其他专业得分不低于80分。二级:矿井总分在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得分在80分以上,其他专业得分不低于70分。三级:矿井总分在70分及以上,且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以上。(二)露天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90分以上。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70分以上。第八条井工煤矿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证照齐全有效,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在1.0及以下,二级在1.3及以下,三级在1.5以下。凡年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三)采掘关系正常。(四)回采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五)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且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六)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实施细则)及奖惩制度。(七)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