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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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核公告。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三)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二级:评审评分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评分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监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同意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相应的安监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监部门可直接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对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对评审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监部门审核。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评审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核。(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请审核公告。(四)审核与公告:安监部门应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单位或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或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八、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九、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本办法实施以前,我省已达标工贸企业,核准有效期不满三年的,原颁发证书和牌匾依然有效。十、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公告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一)申请材料严重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二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六)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经复评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八)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的。十一、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