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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与广播电视局签署之数字电视业务合作经营框架协议书(草案)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开展有线数字电视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有线数字电视业务合作,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甲方同意向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开放全省“三网融合”型数字电视系统平台,根据其网络的接入和承载能力,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业务和服务功能。乙方同意以甲方投资建设的全省“三网融合”型数字电视系统为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技术和服务的基础平台,并根据甲方标准和要求,统一建设县(市)级城市分前端系统,统一用户管理系统,统一节目传播,统一规范机顶盒标准,统一组织市场开发和整体转换。乙方承诺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其它第三方,开展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的任何合作经营。业务合作模式有线电视数字化项目,包括市到县网络传输系统及其新增的数字电视信号承载、安全、管理等系统、县级数字电视分前端系统、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数字电视节目源、用户机顶盒等各分项目。双方根据意愿和能力确定投资范围和规模。利益分配原则为,有线电视网络现有收入(以协议生效时的用户数量和收费标准为计算基础)留存乙方;以有线电视网络数字电视业务新增收入(包括:数字电视维护费较模拟电视维护费的调增部分、数字化形成的用户和终端增量部分、“三网融合”和数字电视增值业务部分)为分配基础,双方根据在有线电视数字化项目中的投资规模,在双方分别完全收回所承担的项目投资(包括:项目所有投资和按当期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后,按适当比例分配。甲乙双方承诺保持永续业务合作经营关系。第七条业务合作经营管理1、双方承诺严格实行业务合作经营项目的财务透明管理,共同选择银行开立项目收入专户,加盖双方印鉴,按照合作模式确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各方通过数字电视运营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收入分帐。2、业务合作经营期间,凡属影响双方业务合作项目的任何投资或建设项目,均须经合作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甲方承诺甲方特作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甲方有权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甲方的上述行为已获得批准;2、甲方根据业务合作经营模式,负责投资有线数字电视项目中的相关部分;3、业务合作经营期间的有线电视网络,接受广播电视局的行业管理;4、确保安全传输电视台开办的经国家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由于频道开办、节目内容、节目制作等造成的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第九条乙方承诺乙方特作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乙方对于用于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经营的网络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且没有在该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权利负担;2、除已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情况(声明)外,乙方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手续;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再与其他第三方就此内容订立相同或类似的协议;4、乙方已确认有权将本协议中所述的网络资产用于双方业务合作经营,并已得到有关机构批准;5、业务合作经营前涉及到的任何负债款项、罚款、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从双方协议约定的分配基础中扣除;6、乙方应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节目安全优质传输,杜绝传输事故发生。第十条违约责任如果有第三方通过法院诉讼或其他途径对乙方提供的用于双方业务合作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主张权利并获得胜诉,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被主张部分或者全部资产的负债,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本协议须经双方上级领导机关审定批准后,方可签署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可予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从一方书面要求解决争议之日起,如果双方在50个工作日内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第十三条此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字页)甲方: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广播电视局(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协议签署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