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角度对一起房屋相邻侵权纠纷案例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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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1997年9月起被告开始装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已卫生间上方有漏水现象经交涉被告多次检修未成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移到该卫生间的左侧卧室内并在该房内安装了台盆、便盆、浴缸等物品1998年2月原告以被告装修改变房屋性质将卫生间置于楼下卧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被告辩称理由有三条一、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被告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二、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三、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态度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从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诉请。本案法院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遗憾法院以被告在卧室里装配卫生洁具没有证据证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处理为由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拆除新装设备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本是一个在法院实务中对此项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探索的机遇可惜法院没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这项物权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发展相应地在法律上亦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房屋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主体单一没有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目前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的法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最早两个法规随后又出现了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的规定。但仍没有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仅划分为二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灵魂之一即专有性灵魂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A.其权利内容为1对专有部分的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2相邻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为保护自己所有部分有时不得不使用上下左右相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天花板漏水必须从楼上着手修理楼上区分所有权人必须容忍楼下区分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楼上所有权人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亦辩称当原告告知被告自己的房屋顶楼板由于被告装修出现渗水时被告曾主动要求到原告家中去修复但由于原告执意不让被告进入其房间而不能修理责任不在被告。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相邻使用权的规定原告理应让被告进入其房间修复。B.其义务内容为1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区分所有权人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是违反了共同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一般要结合具体个案。依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区分。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对共同利益的损害对建筑物不当毁损如在装修中比较常见的打掉承重墙的行为未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如居住用房用来开餐馆等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2、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持分权是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两个灵魂中的另一灵魂即共同性灵魂指建筑物区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