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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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论文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论文2021-01-1819:00:02小编:admin论文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合同义务法律责任1附随义务的概念及有关理论学说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客观化,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衡量功能。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有多种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法中没有附随义务的明确称谓,法学界亦无统一概念称谓。德国学界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名称为“从属性义务”。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大量判例,确定在合同中除约定义务外尚有各种形态的诚信义务,如告知义务、劝告义务、保护义务,忠实义务、提供情报义务等,也未对这一类义务有统一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法法学界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称为附随义务较能表现这类义务的特征,大陆学界显然接受了这一观点,一致称为附随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在称谓上不一,其概念内涵也是观点纷呈。此观点说明了附随义务的非约定性和非法定性特征。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此观点在说明附随义务特征的同时,还说明了附随义务为利益衡量的结果。王利明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为附随义务。此观点着重说明附随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问题,但未指明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我国合同法第6O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附随义务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有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不仅仅是表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合同成立前以及合同终止后,都会发生附随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在构建附随义务理论时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照顾、保护、协作等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与之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2合同附随义务的发展渊源及其价值论基础2.1发展渊源罗马法时期,合意契约作为罗马市民和外邦人的交易形式,是典型的诚信契约。随着商业的发展,罗马人不可避免地要与外邦人打交道,而市民法上的交易形式不能为外邦人使用,即使能使用,也是极不方便的。为此,外事裁判官不得不接受把市民法上的复杂交易形式简单化的商业实践,承认以单纯合意缔结的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合意契约不像要式契约那样极为容易确定权利义务,于是外事裁判官在程式中加入“依诚信应该”字样,据此在当事人之间课加合理的不确定义务。随着时间的流逝,万民法上的交易进入了市民法。内事裁判官吸收了“依诚信应该”的程式,它逐渐发展为市民法上的诚信诉讼。进入20世纪以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社会贫富分化,格式合同普及,契约自由逐渐成为强者凌驾弱者的幌子,这时的它给予人们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其无限制的发展带来的却是结果上的极不公平。于是各国纷纷开始限制和修正契约自由原则,从强调形式上的自由转向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由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的“正义”尺度得到了普遍适用,附随义务于是伴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而产生了,其功能在于使当事人的权益获得完美的实现,以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之终极目的。2.2附随义务的价值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着源于自然法的公平、正义思想,要求从事交易的人恪守信用,互不欺诈,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并不确定,随着特定案件而具体化,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诚实信用最初是社会为维护交换的和平与稳定,要求每一个从事交易的人都应遵守诚实善良、恪守信用的普遍道德。19世纪末2o世纪初,大陆法系民法已经意识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上述差距有重大意义,于是在法典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这一一般性条款。德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确立带来了大陆法系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一次重新分配,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大量的判例活动。“附随义务”也正是基于诚信原则在法官的判例中产生的。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表明在我国,诚实信用已经成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提出来的要求,它不仅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而且要求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43、60、92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