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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212.10-2008Q/ZD-212.10-2008广州珠江电厂2008-03-19发布2008-03-19实施广州珠江电厂企业标准不安全事件管理标准Q/ZD-212.10-2008代替Q/ZD-212.1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州珠江电厂各种异常情况的分类与认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广州珠江电厂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004年12月28日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办安全[2005]3号《关于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广东省电力局《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穗发控股安[2005]3号《广州控股电力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事故调查管理规定》Q/ZD-214.02-2006《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及考核管理标准》Q/ZD-207.07-2005《发电主要辅机非计划检修管理标准》管理职责3.1安健环部负责不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并编制初步考核意见报厂考核小组考核。3.2各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不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和落实考核。4不安全事件分类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将不安全事件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包括人身、设备和火灾,下同),一类障碍(包括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下同)、二类障碍、异常等六类。4.1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按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关于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4.2一类障碍的认定标准按穗发控股安[2005]3号《广州控股电力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事故调查管理规定》执行。一类环境污染事件按照Q/ZD-214.02-2006《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及考核管理标准》执行。4.3二类障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一类障碍、事故者,统计为二类障碍。4.3.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负荷曲线下降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有功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0分钟。4.3.2主要辅助设备(见《发电主要辅机非计划检修管理标准》“主要辅机范围”,下同)被迫停止运行,导致机组出力降低符合4.3.1条者。4.3.3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超过48小时【汽动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组、高压加热器等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超过72小时。一台炉正常情况下允许有一套制粉系统(磨煤机、给煤机)检修,但如果一台炉出现有两套制粉系统检修时(第二套制粉系统停运时开始计时),仍按超过48小时统计考核。“月度设备状态检修计划”要求退备的除外,下同】,主要及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者。4.3.4烟气脱硫系统被迫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4.3.5化学水处理除盐水箱水质指标超标,被迫将除盐水箱水全部排掉者。4.3.6消防水幕系统误动作,造成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或致使电气设备需要烘潮者。4.3.7机组运行中微机控制系统的DPU、MMI站等掉站或变坏点(卡件故障),导致操作员站失去监控,时间超过2小时。4.3.8机组运行中微机控制系统的同一DPU、MMI站等掉站或变坏点(卡件故障),在当月重复出现4次者。4.3.9电气或热控设备改造后,现场遗留的电缆头没有包扎,或一头解开另一头未解开且未做标记仍接在端子上者。4.3.10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4.3.11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跑灰、跑水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或造成较严重污染者。4.3.12生产现场发生明火,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者。4.3.13生产厂房、设备被水淹或人为原因冲洗致设备需干燥停运2小时及以上者。4.3.14在生产现场发生1人轻伤(或中暑),歇工超过一个工作日者。4.3.15生产现场发生1人急性职业中毒者。4.3.16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分别考核疫情发生部门和职能部门)。4.3.17上班期间,外出吃饭或从外购盒饭等,出现食物中毒(1人及以上)情况者。4.3.18由于人为过失造成设备、工具、仪器、仪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4.3.19由于人员过失检修返工,造成材料损失达1万元以上者。4.3.20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4.3.21采购材料不当、质量差或造成设备积压、浪费,价值达1万元以上者。4.3.22公用系统(指主机共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