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管 理 条 -1 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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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管 理 条 -1 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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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汽车队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3月修订)为了汽车队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车队车辆行驶安全,根据队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特制定此条例,具体规定如下:1、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损失,按比例计算赔款即:事故损失×赔款比例。2、凡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扣款比例为:500元内扣28%1000元内扣24%2000元内扣21%4000元内扣17%6000元内扣14%6000元以上扣10%计算,3、凡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款比例为:500元内扣21%1000元内扣17%2000元内扣14%4000元内扣10%4000元以上扣7%计算;4、车辆擦碰一次罚款20元,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包括修理配件费,工时费和零部件折旧损失费)。5、发生机件责任事故,个人承担80%经济损失。6、凡发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必须写出书面事故经过、认识,当事驾驶员在每月安全会议上作以宣读。7、凡发生交通擦碰事故,损失在1000元内的,经司机同意可不通过交管调处部门由队处理调解(包括民警调处和事故双方自行协调),并按以下赔款规定赔款;300元内全部由个人承担;300元以上600元内个人承担50%;600元以上到1000元的个人承担40%。私自处理调解(指未经过交管部门和队)的事故损失费,全部由本人承担。8、酒后驾车、私自用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工作时间携带与工作任务无关人员上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自行承担。9、凡因驾驶员超速、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行车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由违规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和处理事故的所有经济赔偿。(注:凡发生8-9两条情况的,临时工一律辞退,正式工按待岗处理)。10、因行车违反交通法规、平日维护车辆不及时等造成电子眼和罚款单,一律由当事驾驶员承担罚款(如因车辆不能及时维修,由各片片长及时做好车辆协调,严禁技术性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11、在车队停保场内不按规定5公里时速行驶、乱鸣喇叭和不按规定车位停车的,及在冷车启动后乱轰油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11、安全会议、车辆安全检查时无故不能及时到场,队将记录在案,每年年底作驾驶员个人考核依据,扣款。12、对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扣款,将按每笔事故的实际扣款数每月进行公示。扣款由队财务代管,扣款用途由队掌握,全部用在驾驶员奖励、福利上。13、此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上制定本安全条例,队将严格落实,一经违反,严肃处理,请各位司机、驾驶员谨慎驾驶,安全行车!江汉区城管局汽车队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