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配合费与管理费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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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关键是这个分包是谁找过来的。有二种情况一是总包自己找的那样的话本身总包就应该向分包收取管理费的包括配合费当然在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总包与分包的、分包与其它分包的职责和界面。该费用与业主无关。二是业主找来的指定分包价格是业主和分包定的但因为合同的关系分包单位必须归总包管这样就产生了总包服务费如果业主与总包的合同中有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按约定办如果没有那业主与总包协商出来的总包服务费应当由业主出钱当然业主也可以把该费用打在指定分包的总价中由指定分包向总包支付。总包配合费一般包括向分包提供场地、住所、办公、水电、建筑垃圾清运、还有向门窗工程这样的镶缝等工作、以及总包管理等等应该说还是合理的。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