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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制定过程和出台后,用人单位十分关注,广大劳动者更是翘首以盼。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该重要法规,记者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采访了牵头法规起草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记者: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条例是如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傅伦博:在实践中,劳动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加班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在较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针对这种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这样规定,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时受到劳动者欢迎,企业认同。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记者:条例调研起草过程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一直有争议,各方分歧较大。条例最终是如何规定的?傅伦博:这个问题条例调研起草过程中确实各方分歧较大。近年来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80%左右是由加班费争议引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是涉及劳资双方利益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要求当事人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没有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而是用了“标准工资”的概念。实践中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的约定五花八门,导致对加班工资计算的困难,引发较多劳动争议。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权衡,从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角度出发,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规定,使劳资双方关注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得以明确,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工资集体协商制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省市人大代表近年顺应员工呼声,向有关部门提出为员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条例有无作出相应的规定?傅伦博: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也成为引发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立法调研时,企业员工对此也反映比较强烈,不少员工说,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今年一季度全市用工缺口达74万人。用工短缺,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工资缺乏吸引力。调研时,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对工资增长也有不少意见。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和谐劳动关系立法需要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今年7月,深圳的16家沃尔玛连锁企业工会在市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与沃尔玛深圳公司达成了2008年和2009年职工工资年均增长9%的协议。9月,沃尔玛设在上海的公司也经与工会集体协商,首次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约定2008、2009两年工资平均增幅为每年9%。经过集体协商,深圳近期将启动百家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谈判。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分记者:据了解,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也是一个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条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傅伦博:从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用人单位这一做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劳资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据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创新建立劳动信用惩戒制度,依法惩戒“无良老板”记者:“无良老板”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