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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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学历歧视现象的法理学分析摘要:本文以法理学基本理论即法的价值取向、法的作用、法的实施等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学历歧视现象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纠正这种歧视性就业现象的对策建议,主要是从政府法律规制、企业招工模式和劳动者权利三方互动中努力。关键词:学历歧视法理学一案例导入1、学历门槛下的就业难2012年9月以来,汕头大学09届法学毕业生王飞通过网申投递简历,然而在他有意愿的十余家大型企业中,一半以上企业对毕业生的院校背景有硬性规定,非211的同学连投递简历的机会都没有,这让他感到“忍无可忍”:“好比参加一场跑步比赛,非211、985的同伴们被直接拦在了赛场外,失去了同时起跑一决高下的机会。”在经过酝酿后,王飞于11月29日通过网络发出呼吁:对用人单位“211”“985”生源要求的歧视说“不”!王飞说:“‘211歧视’是一件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单纯的抱怨或一味的忍受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但通过一件件小事去引起大家的思考,状况会越来越好的。”据了解,“211工程”和“985工程”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先后在高等教育领域重点建设的项目。截至去年3月,全国一共有112所“211工程”,广东有4所,分别是: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最新的“985工程”院校一共有39所,广东有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2所入选。据统计,中大、华工、暨大、华师四所院校明年毕业生一共才36000人左右,本科毕业生为24000人,研究生1.2万人。而2013年广东省高校应届毕业生总数有42.3万人,四校毕业生只占我省毕业生总数的8.5%,如果用人单位只要“985”、“211”毕业生,那么90%的毕业生势必找不到“饭碗”。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副处长谢向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将一些与岗位本身无关的要求列出来,是绝对不合理,也不允许的行为,限制了一部分毕业生的权利。但他表示,“这是个别单位的个别行为,要另案处理。”王飞认为,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我们之所以要求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没人可以证明经过四年的再积蓄之后,非211、985的学生在就业能力方面就必然低于985、211学校的学生。”王飞告诉南方日报记者,目前他集中收集了几个企业的招聘广告等资料,已留有证据,同时也在联系国内著名法学教授帮忙出具法理分析,更好地佐证歧视的存在及其不合理,预计明年1月份诉讼。“毕业前,去一趟法院是我的心愿。”2、学历歧视的含义及出现的原因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劳动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将歧视与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招聘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所属的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者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工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评价,即判断是否有歧视存在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区别对待是否有合理的职业要求,如果是基于个人优点和能力的区别不构成歧视,而如果是区别对待明显缺乏客观性及合理性,则构成歧视。案例中的学生王飞由于简历无法通过有学历这一硬性条件的网申,而不能获得一次去理想企业求职的机会的现象是一种典型的就业中的学历歧视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学历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以之为硬性条件的招聘需求,成为部分毕业生难以迈过的门槛。而对于招聘歧视现象普遍出现并趋于严重的原因,一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在雇佣劳动力之前辨别劳动力的生产率的大小,因而将文凭视为应聘方向雇佣方传递的一种代表其生产率大小的市场信号,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文凭歧视和院校歧视的行为。二是,随着高校扩招和毕业大学生人数的激增,就业岗位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就业供给与就业需求之间的不均衡日益严峻,激烈的竞争中,给了用人单位更多的选择权,而就业者日趋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三是,法制的缺失和大学生个人的权利意识淡薄导致学历歧视大行其道。面对学历歧视,一方面,我国缺乏明确的反就业歧视的成文法,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大多数受害者一般都或者不去追问其合理性,或者明知遭受歧视而忍气吞声,像案例中的王飞一样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的例子太少,这样的结果导致学历歧视等招聘歧视现象大行其道。二学历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学历歧视有违社会正义的法治原则正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罗尔斯说,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而公平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权利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应保障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民不得因民族、身份、职业等而受到歧视。二是机会公平,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如何解决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