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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标:引领学生理解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学时分配:3课时教学方法:讲授重点等级:▲▲参考文献(1)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http://www.legal-history.net/articleshow.asp?c_class=5&id=1828&c_page=1(2)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2324思考题:中国俗语中之“道理”与法之“理”11、“法学”语词的演变(1)中国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之“法律之学”(梁启超)(2)西方古罗马Juris-prudentia,指“法律的知识”;英文Jurisprudence法律科学;德文Rechts-wissenschaft法律科学。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2、法学在人类知识体系的位置:(1)先验知识——数学(算术与几何)(2)经验知识——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和社会科学(如社会学)(3)形而上学(meta-physics)——形而上谓之道,形而下谓之器,以本体论为核心当前一般认为法学是实证的社会科学的一支,是一门客观的、可以讲授的知识;但历史上对于法律之本体或本质的追问曾导致法律与形而上学、先验观念纠缠不清;并且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实践智慧(技艺)、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以及作为法律文本载体的语言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即便在当代法学能否成为一门客观知识仍存有争议。3、法学的基本分类(1)理论法学:对所有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不断丰富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包括法理学和法史学(制度史和思想史)(2)应用法学(实践法学或部门法学):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主要是各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小结:法学——法律之学,以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进行思考所形成的学问。法律现象:2(1)一般法律现象: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实现、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2)具体法律现象:民法、刑法等各个微观法律的解释和应用。11、西方法学教育(1)欧陆:法学作为最早的大学最早的专业之一,进行“学院式”的讲授(2)英国:“学徒式”学习法律的传统(3)美国:19世纪后期,哈佛大学法学院使法律在大学的讲授获得承认,并开创了本科后再进行3年的法学教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学徒式:法律作为一门“技艺”学院式: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当代美国的法学教育: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法学教育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教育,是美国最重要的法学教育;法学硕士(LL.M——MasterofLaw),主要为外国留学生开设,学习英美法与比较法;法学博士(J.S.D或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或,DoctoroftheScienceofLaw),只有很少的人申请攻读法学博士,他们为未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做准备。2、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本科教育1977年,西南政法大学和湖北大学法律系复办,1978年西南政法大学列入第一批重点大学;其它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随之复办;1995年,教育部实行“211”工程,“五所”政法院校中(含西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列入。当前的法学教育格局:五所专业政法院校、各综合大学的法学院、各学院的法律系;当前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核心科目:1999年,取消专业设置,按“法学”一个专业全国统一招生,设立14门专业核心课程: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制史、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A法学硕士(LL.M)B法学博士(J.S.D)十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自动获得全部十个法学博士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C法律硕士(JurisMaster)每年一月份全国49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相当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