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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HDKY-AQ-53-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4日运输系统管理制度(地下矿)生效日期:2010年6月30日编制人:xxx审核人:xx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准人:xx制度页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强化井下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汉中市矿业公司设备管理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标准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井下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第二章机车运行管理第四条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后方可运送人员;二、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三、调车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四、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五、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车。第五条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司机指挥;二、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四、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五、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六、不应搭乘除载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第六条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二、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第七条电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机车司机精神不足或睡眠不好,不允许上岗。二、电机车车头不允许坐人。驾驶室内限乘一人。三、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四、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五、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六、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七、双机牵引列车允许1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在后端推动;八、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九、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十、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十一、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第八条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100mm。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第九条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第三章电机车使用维护管理第十条按电机车规程性能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转数、工作电压、电机功率、主要零件尺寸,在特殊状态下,有所变动时,须经专业技术人员批准方可运行。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准拆除配重铁使用电机车。要保持电机车设备完好。第十二条制动系统不灵活,前后灯不亮,不得使用。制动瓦在过度磨损后,厚度不应小于10mm。第十三条电机车可移动的盖子要盖好,开关、电动机、前后灯及整车的一切紧固件要紧固可靠。第十四条按润滑规程要求注油,各润滑点的润滑要及时可靠。第十五条电机车驾驶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在电机车运行过程中,控制器外壳必须关好。第四章运输线路维护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的路基应平整、无积水、杂石,并对平时发现的路基下沉及时处理。第十七条铁路的枕木埋没深度不小于轨枕的1/2—2/3,轨枕间距不应小于规定的±100mm,轨道接头采用悬接。第十八条铁路的垫铁应垫实垫平,固定孔应按规定位置摆放。第十九条铁路的钢轨在直线段轨距不小于设计3mm,不大于设计5m,平行两轨轨面高差不超过5mm,钢轨结合处的上下及内侧偏差应超过2mm。结合处的间隙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mm,曲线段不应超过设计8mm。第二十条钢轨鱼尾板应按标准紧固,紧固螺丝不得有松动或缺陷。第二十一条铁路的曲线部分应按技术要求按曲率半径调整里外轨的高度,加宽加高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第二十二条铁路更换枕木时,一定要按标准更换,并随时进行捣固。第二十三条铁路的道岔按标准安装,附属件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