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1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请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义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手段,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院校。各民办公助(或国有民营)学校、联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二级分院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等学校内部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省属各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第八条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建立由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财务处长等人员组成的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综合财务预算,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的经济事项。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重大开支,一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负责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财务处长审批。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第十条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级财务工作。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负责对资产进行管理、清查;负责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分析。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高等学校可在所属单位或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学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第十二条校内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第十三条省属各高等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高等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十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预算管理的内容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方法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各用款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校本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第十八条预算审批程序综合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第十九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第四章收人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