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EU)462010号条例(汽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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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EU)461/2010号关于《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第3款对汽车行业中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题的条例(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运作模式条约》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65年3月2日19/65/EEC号关于<条约>第85条第3款对某些类型的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题的条例》1,特别是该条例第1条,公布了本条例草案,在征求了限制行为和支配地位问题顾问委员会意见后,鉴于:(1)19/65/EEC号条例授权委员会以条例形式对《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第1款范围内某些类型的纵向协议和相应协同行为适用《条约》第101条第3款。集体豁免条例适用于满足某些条件的纵向协议,可以是普遍性的或针对特定行业的。(2)欧盟委员会已经界定了一类其视为通常满足《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纵向协议,并为此颁布了《2010年4月20日(EU)330/2010号关<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第3款于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题的条例》2,取代了《(EC)2790/1999号条例》3。(3)汽车行业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自从1985年以来就适用特殊的集体豁免条例,最近一个条例是《欧盟委员会2002年7月31日(EC)1400/2002号关于<条约>第81条第3款对汽车行业各种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题的条例》4。11965年3月6日官方公报36号,。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成为《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这两个条款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在适当情况下,本条例中提到《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之处应当理解为《欧共体条约》第81条。22010年4月23日官方公报L102号,。31999年12月29日官方公报L336号,。42002年8月1日官方公报L203号,。《(EC)1400/2002号条例》明确表示,它不适用于其内容属于其他集体豁免条例范围的纵向协议。因此汽车行业不属于该条例范围。(4)《(EC)1400/2002号条例》将于2010年5月31日失效。但是在保证根据《条约》第103条第2款(b)项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汽车行业应继续享受集体豁免,以便简化管理和降低相关经营者的合规成本。(5)2002年以来在新车分销、汽车零配件分销和维修保养服务供应方面获得的经验使我们有可能在汽车行业中界定一类可以被视为通常满足《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纵向协议。(6)这类协议包括购买、销售或转售新车的纵向协议,购买、销售或者转售汽车零配件的纵向协议,以及对该等汽车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纵向协议,这时候这些协议是没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某些竞争者之间或者是某些零售商或维修商协会订立的。这类协议也包括含有关于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的附属条款的纵向协议。因此“纵向协议”一词的含义应界定为同时包括此类协议和相应的协同行为。(7)某些类型的纵向协议可以促进当事经营者更好地进行协调,从而提高某个生产或分销链条上的经济效率。具体来说,它们可以带动缔约方交易成本和分销成本的降低及其销售与投资水平的最优化。(8)这种增效效应是否可能超过任何纵向协议中的限制条件带来的反竞争效应,取决于协议缔约方的市场力量程度,因此也取决于这些经营者在多大程度上面临着被顾客认为在产品特征、价格或用途方面可与其互换或替代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的竞争。含有很可能限制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或者并非为实现增效效应所必须的限制条款的纵向协议应当排除在集体豁免规则的受益范围以外。(9)为了确定集体豁免条例的适当范围,委员会必须考虑相关行业的竞争条件。在这一点上,2008年5月28日的《关于欧盟委员会<(EC)1400/2002号条例>运行情况的评估报告》1和2009年7月22日的《欧盟委员会关于未来适用于汽车行业的竞争法框架的通讯》2中提出的关于汽车行业的深入监测结论已经表明,必须在新车分销协议与维修保养服务供应和零配件分销协议之间做出区分。(10)就新车分销而言,并不明显存在使该行业区别于其他经济部门,可能需要适用有别于《(EU)330/2010号条例》的更严格规则的重大竞争缺陷。该条例中的市场份额门槛、对某些纵向协议的不予豁免规定以及其他条件通常可以保证新车分销纵向协议遵守《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在符合所有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此类协议应当享受《(EU)330/2010号条例》的豁免待遇。(11)对于零配件分销和维修保养服务供应协议,应当考虑到汽车售后市场上的某些特定特征。具体来说,委员会在适用《(EC)140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