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青与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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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青与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70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梦青;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肖肖【当事人】王梦青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肖肖【当事人-个人】王梦青王肖肖【当事人-公司】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全【代理律所】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12【原告】王梦青【被告】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肖肖【本院观点】关于王梦青与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梦青与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王梦青主张涉案借款系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其代表该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但涉案借据为王梦青本人出具,未加盖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涉案借款系直接转入王梦青尾号为3138的银行个人账户。同时,在2019年12月27日借条中王梦青承诺于2020年1月11日偿还2万元借款及2018年11月27日的借款金额的50%(叁万元整)共计伍万伍千元整。虽然王梦青提供了被上诉人与王梦青经营的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之间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但该《合作经营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王梦青在该协议签订后所出具借条中的承诺系职务行为。故王梦青与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王梦青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梦青如认为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未清算,可另行解决。综上,上诉人王梦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上诉人王梦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502:06:152/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梦青与王肖肖系夫妻关系,王梦青系凡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肖肖系医院护士。2019年11月27日,王梦青向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现金(小写)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用于工资发放,借款期限12个月。偿还方式:从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丰县美南地产)当月纯利润中逐月返还给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承诺于2019年12月1日前签订合作协议,股份分配为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占股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40%、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占股60%。借款人(签字、签章):王梦青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丰县支行借款日期:2019年11月27日”。在借款人及金额处有王梦青签字及摁印。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的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同当日出具的借条。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公超当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向王梦青在借条中指定的账号分两笔共转入60000元。2019年12月1日,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州凡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2019年12月27日,王梦青向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州高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现金(小写)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用于丰县美南地产2019年11月份工资发放,借款期限15天。并承诺于2020年1月11日前偿还此借款和2019年11月27日的借款金额的50%(叁万元整)共计:伍万伍仟元整。(详见2019年11月27日借条)。如未按时偿还伍万伍仟元整借款,按照月利率3%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