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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www.wdfy.net/thread-31974-1-1.html"无棣县房地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物业管理等。第四条县建设部门是我县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县国土、财政、监察、发展计划、物价、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建设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以及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县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集中成片建设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征地、分散建设,坚决杜绝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第八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和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并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标准,信用等级良好。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到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纳入我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未经县建设部门备案的,不得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第十一条未经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受让人应当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第十二条县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有效凭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与县建设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中明确下列内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要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开发项目价款及其交付方式;前期物业管理要求等。特别是要严格开竣工期限和建设进度时限,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签订专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诺书,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时限作出书面承诺。在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中所确定的建设期限,按期交房;逾期交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项目分期建设的,要分期签订开发合同及承诺。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发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已经动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或拖延施工。第十五条县建设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评先选优和年度企业资质证书年检、换证、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县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要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县建设部门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情况进行现场查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否则,不予办理单体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第十九条县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