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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协议甲方: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丙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宣城市建委建管[2005]376号“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状,为便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科学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交通银行宣城分行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账户。2、丙方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缴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元至乙方开设在丁方的专用账户上,专款专用。3、丙方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转至乙方专户后,丁方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到账通知。4、乙方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应提交有关单位和丙方批准的支付计划至甲方申请,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出具支付证明。5、乙方开具的支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结算凭证应加乙方公章、法人印章并加盖“洪建华”章。未盖章挪作他用的,丁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6、有权部分查询、冻结、扣划专项账户资金后,丁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和丙方。7、每季度丁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供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帐,以便甲方、丙方及时掌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丁方和丙方的对账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予以执行。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宣城市建委[2005]376号文件办理。9、本协议解释权归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10、本协议共四份,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施工、建设、银行、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各一份,经四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乙方: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丙方:丁方:交通银行宣城分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