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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程序,确保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汽车制造商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并对其进行信息收集、处理以及专家委员会的调查、认定过程。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从初步判断开始,经专家调查、试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缺陷产品的辨别、鉴定过程。调查和认定工作应按程序进行,做到有据可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第三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以下简称缺陷产品)调查和认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质检总局根据缺陷产品管理要求建立技术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初步判断、辨别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缺陷产品个案管理的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向质检总局负责。第五条缺陷产品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分为缺陷产品的初步判断和缺陷产品的认定。缺陷产品初步判断的组织工作由管理中心进行,缺陷产品的认定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依照如下原则进行缺陷产品的调查与认定工作:(一)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二章初步判断第七条初步判断包括初步评估和分析判断两个环节。(一)根据分析、处理报告所涉及问题的性质,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中的有关缺陷产品问题进行核实和初步评估;(二)对需要进行辨别、分析的有关缺陷产品的信息和报告,管理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缺陷进行分析判断。第八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判断,必要时,应及时向质检总局提出将缺陷产品信息通知有关制造商的建议。第九条根据管理中心的建议,必要时质检总局应向制造商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初步判断通知书》(见附件1),同时将有关信息送达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管理中心、有关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质检总局同意,不得将初步判断的内容公开。第三章认定的提起第十一条制造商在接到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认为其产品虽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不需要实施产品召回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客观、详细、明确。第十二条质检总局委托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制造商提交的“不需要实施产品召回的书面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三条经审查,如制造商提供的材料不能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管理中心报质检总局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商送达《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向制造商提供有资格拟参与调查和鉴定的专家名单。制造商在接到《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5个工作日之内,若提出专家名单中有应回避的专家,则应向质检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回避的理由。第四章专家委员会第十四条需要通过鉴定等程序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由质检总局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汽车产业相关研究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组织和地方质检机构推荐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根据缺陷汽车认定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专业,提出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案;专家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5至11人以内的单数。缺陷汽车鉴定涉及多个专业的,其中主要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第十六条参加有关缺陷产品调查和技术鉴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除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安全标准和检测规范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方面没有不良记录;(二)与有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对手没有利益关系;(三)与被审查和鉴定对象没有隶属和利害关系;(四)遵守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采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同时还应当随机抽取5个专家作为候补成员,并确定候补成员的顺序。第十八条管理中心负责将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案报质检总局批准。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在质检总局批准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方案后,应尽快将批准通知、缺陷产品认定工作计划建议和有关缺陷产品的相关材料通知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材料包括:(一)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和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初步判断为缺陷的材料;(二)制造商提交的“不需要实施产品召回的书面报告”和材料;(三)《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四)制造商和管理中心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到管理中心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