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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奖、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技能、组织管理以及创新等能力。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满分为100分,其中品德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60%,文体测评得分占15%,能力测评得分占15%。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6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15%+能力表现测评得分×15%。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七条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三)道德与个人修养。主要包括: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四)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能够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完成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五)学习与进取精神。主要包括:能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60分、50分、4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品德表现基本分。第八条品德表现奖励分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加4分、6分、8分、12分。参加顶岗支教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加6分。(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6分,获得校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10分,获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加15分。(三)义务献血者加3分(不累加)。(四)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50分。(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2-5分。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第九条品德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等活动者扣50分。(二)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四)在教室或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五)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第十条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