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机电学院2页201109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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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成绩测评(100分制)、惩处表现测评(负分制)和奖励表现测评(加分制)三部分构成,分别计算后再合计得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第四条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第五条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的协调和统一。第二章学业成绩测评第六条学业成绩测评分由100分制学业基本分计入总分。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此公式来计算:(其中,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所有课程补考及格者均以60分计;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则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体育课成绩,按优、良、及格、达标、不达标五等计90、80、70、60、5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或体育达标测试免试者以70分计)第八条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各项测评成绩,不参加各项总排名。第九条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没教学学分的均不计入本部分。第三章惩处表现测评第十条惩处表现测评分(负分制)由扣分部分构成,其中,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惩处表现测评得分直接计入总分。每位同学的惩处表现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平时惩处表现的有效记录材料为主要依据,主要采用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惩处表现的扣分有如下七项:(1)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惩处表现分以—20分计。(2)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惩处表现分以—20分计。(3)受党内、团内或班级以上公开批评者,—5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10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15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4)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2分。(5)凡因宿舍脏、乱、差,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次—0.5分。(6)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早读等)一节—0.5分,迟到、早退每次—0.1分;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1至—2分。(7)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扣分。第四章奖励表现测评第十二条奖励表现测评分(正分制)由加分部分构成,其中,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奖励表现测评得分以正分直接计入总分。每位同学的奖励表现测评要以非根据综合测评得出的平时奖励表现的有效记录材料为主要依据,主要采用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奖励表现的加分有如下七项:1、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国家级计7分,省级计5分,市级计4分,校级计2分,学院级计1分;2、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奖者,国家级计6、4、2分,省级计4、2、1分,市级计3、1.5、0.5分,校级计1、0.5、0.2分,参加者计0.1分;3、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0.1—0.5分。4、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的分别加2分、4分(仅限一次)。5、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1-4分(仅限一次)。6、对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活动做出贡献并取得成效受到表彰,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此环节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8分。(1)各班委要对全班同学进行测评,评出表现优秀者25%加1.5分,评出表现良好者25%加1分,评出表现合格者25%加0.5分。加分表由班委拟出,经导师和辅导员审核,班内六成以上同学签名同意,报给学工办汇总;(2)学院学生党支部、团委和学生会,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可评出20名的学生为突出贡献奖加2分,可评出20名的学生为积极分子给予加1分;(3)学院学工办可评出20名的学生为特别奖给予加1-4分;(4)本学年担任学校、学院、系、班、社团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不称职不加分,按职级和业绩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等的,由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统计,给予如下表加分:(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