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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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能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案情简介2012年月初,劳动者许某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上海某物流有限位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规定,受理了投诉许某的投诉,并于当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该物流公司提出:在对许某的招聘过程中,公司曾提出要求,要招用下岗协保或退休人员。许某也提供了一分盖有原就职单位行政章的证明,内容大高产田为许某为原单位下岗人员,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物流公司仰卧,许某既然已经提供的证明材料,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投诉人则辩称,进该物流公司工作时,是该单位要求他提供一份由其他单位缴社保的证明,否则就不能录用,他出于生计要求,到原就职单位写了一分证明,但是该证明内容含糊,并未写明原就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到何年何月,而物流公司也未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过辨别。办案难点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了一份虚假资料,证明自己是下岗协保人员,由原就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原就职单位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原就职单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理就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情分析首先,该物流公司对投诉人许忠明是否为下岗协保人员身份嬉水尽审核义务。该物流公司称,在招录许某时已经限定了条件,表明要招用待岗、退休等不需另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据此,该公司应对所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该公司不能仅凭许某提供的一份盖有原就职单位章的证明,就免除对许某身份审核义务,进而逃避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公司可凭许某身份证前往当地社保中心,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即可准确查询到许某已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查询非常简单便捷。而该公司未对此项工作进行审核,仅凭劳动者提供一份盖在原就职单位行政章的证明来认定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显然不具有备合理性。其次,经调查,该物流公司确认,与投诉人许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未缴纳投诉人这段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该案中无论投诉人的身份是否真为下岗人员,均应视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2011年7月到2012年期间,投诉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应按规定承担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再次,鉴于该公司认为许某原就职单位提供了其为下岗人员的虚假证明,如果该公司认为此份身份证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向许某或许某原就职单位进行追偿。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如果该公司认为投诉人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通过仲裁或法院进行解决。最终,区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该单位所辩理由不能成产,在确认事实后,根据《劳动法》第72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对该物流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补缴投诉人许某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到期未整改,区人社局遂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该单位向市人保局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的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