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实例分析.doc
上传人:书生****专家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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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实例分析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实例分析一、情况分析乙园林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绿化服务,绿化所用花草苗木均由甲公司自行向异地丙公司购入。丙公司是专业从事花草苗木种植的企业。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费用10万元,绿化所用花草苗木的购买价为400万元。(假设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1、乙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注: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所用花草苗木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花草苗木也不属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范畴,绿化工程也与装饰业无关。因此,绿化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供材在内。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400+10)x3%=12.3(万元)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的收入仅为10万元,而应缴纳营业税为12.3万元,乙公司显然无法承担此税负。如果由甲公司承担与甲供材有关的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应负担营业税为12.37万元[400÷(1-3%)÷3%],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0.3万元(10x3%),合计应缴营业税12.67万元(12.37+0.3)。2、丙公司《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花草苗木可免征增值税。二、筹划方案本例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避免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可考虑采取以下筹划方案:甲公司可与销售花草苗木的丙公司协商,改由丙公司既销售花草苗木,又提供绿化工程劳务。同时,甲公司可要求丙公司将建筑业劳务全部分包给乙公司。假设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价款410万元,丙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分包款10万元。1、乙公司乙公司应缴建筑业营业税:10x3%=0.3(万元)2、丙公司《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花草苗木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因此,对销售自产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假设销售自产货物的价格仍为400万元,建筑业劳务价款仍为10万元,那么丙公司销售自产货物仍可免征增值税,丙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时可扣除分包款,即应缴营业税为0[(10-10)x3%].由此可见,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负担营业税12.37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筹划方案中,丙公司自身并未参与建筑业劳务,因此,丙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乙公司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转包行为,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需要负担建筑业营业税0.3万元。对于丙公司多负担的建筑营业税,甲公司可给予相应补偿。筹划方案的实际节税额为12.07万元(12.37-0.3)。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