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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公布,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要加强针对性,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将宣传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的认识,为加强“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二、明确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法》明确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为落实《办法》规定,现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审查批准权限明确如下,从6月1日起执行。(一)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按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仍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执行。(二)关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仍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执行。(三)关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三、加强对一般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确保《办法》贯彻实施根据《办法》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指《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实行事先的行政许可,实行事后的监督管理。同时,《办法》规定了一般建设项目中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为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执法检查的方式为,检查一般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出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四、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一方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本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情况,强化基础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确保《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九年四月十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