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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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九年四月十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批准、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建设工程、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燃气等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以下统称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负有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第九条工会有权依法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三)建筑及场地布置;(四)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五)安全防范措施;(六)安全投资概算;(七)结论和建议;(八)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