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方法的变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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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方法的变革一、新税法下失效的税务筹划方法(一)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有的民营企业采用到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注册,再返回中国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和税收待遇,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失效。(二)利用税率的地域差异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因上述地区往往能享受到l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也有的企业通过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后,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选址经营已失去税务筹划的意义。(三)循环新设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免×减半”,并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许多纳税人便通过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使企业长期处于所得税零申报的状态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有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利用原有公司的资源,再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法人代表或不变,或另换一个人,将原公司的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新公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而原公司并不注销。也有些企业在优惠期将满时,将盈利较高的产品线分离出去成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可以重新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循环操作,不仅使企业长期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而且由于原公司并未注销,从而使企业避开因经营期不到,税务部门对已办理减免税进行的追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外,不再有其他的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绝大多数企业失去“循环变身”避税的优惠平台。(四)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转移利润,制造出“亏损”,很容易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数据和资料,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强化了其他反避税条款。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二、新税法下税务筹划方法的变革(一)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形式多种多样的所得税优惠。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实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尽享税收优惠,这是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是零风险的避税。(二)调整组织结构,改变纳税方式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为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的空间。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在设立连锁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应进行税负测算。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