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由于国际贸易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在我国也迅速发展起来。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扩大,资金流动量也不断扩大,国际电子商务避税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以国际电子商务避税的成因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电子商务避税的现状,并据此提出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的方法。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成因;反避税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300-02一、电子商务避税成因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模式变化而快速发展。它具有电子性、虚拟性、无国界性、自由便捷性等特点,使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模式不再适合。电子商务信息流动的自由,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可以自由捕捉交易对象,自由议价,自由交易。这使整个交易过程显得隐蔽、快速。这种交易特点也助长了贸易商避税的投机心理。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动因。企业一般以获取最大利为动机。避税相应地就可以增加收益,这就使他们产生了避税的心理动机,只要客观上有避税机会,缺乏诚信的商人就会利用可能的机会避税。2.客观方面。首先,网上交易的高速快捷性、隐秘性、数字性,容易使交易逃避征税机关的监管,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纷繁复杂,使得难以确定征税主体、征纳对象,这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其次,新的支付方式,如网上、银行、支付宝、e-bay等支付系统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无纸化,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资金流信息。再次,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不适应于电子商务。现有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一般是指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1]。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并且没有严格的边界去界定,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这种企业的虚拟化、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导致了信息技术所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及交易中的比率日益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2]。最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这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政策》形成鲜明对比。二、电子商务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特性避税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务运作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表现出的无国界性、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性及其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手段等都与传统商务有很大不同[3]。1.对有形商品及劳务的电子商务的避税。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类商品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出现商品及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处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情况。为了避免商家通过网络隐藏自己实际所在地,美国开发了一款软件可以准确定位互联网用户的IP地址。这一技术对避免电子商务避税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这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于我国税务机关而言,确定商家具体IP地址或者服务器地址是很难做到的。2.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数字商品,如数字化书籍、音乐、电影、软件等,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对这些商品进行下载并通过网络支付,消费者极易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向作者支付价款的,因为没有交易支付也就损害了国家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另外,我国海关尚未建立起有关电子产品的报关制度,数字化商品不需要通过海关就能自由进出我国关境,这样,外国出口企业就规避了应纳关税。(二)利用管辖权的不确定避税传统商务税收的形式是以控制中心或常设机构为主来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控制中心及常设机构已不是实体的机构。任何人都可能利用服务器及网络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税务机关很难定义何为电子商务中的控制中心或者常设机构。电子商务这种打破地域界限的贸易方式,使我国以属地管辖权为主的税收制度受到很大挑战。各国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不一也为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我国税收管辖坚持属人兼属地原则。根据属人原则,我国以居民为界定税收管辖权的根据。属地原则则是根据我国领域范围界定税收管辖权。居民是指连续在我国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当国外居民在国外通过互联网向我国输出商品获取利益时,我国则不能认定该获益者有向我国征税的义务,因为其并非是我国居民。而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根据控制中心来界定的。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控制是能够并且容易掌握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过程在网络上完成,税务机关难以得知交易者的实际控制机构。我国现行税法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但各税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收所以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另外,由于有些国家税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