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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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5-05-31【正文】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第1条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发展航空工业之国防科技公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第2条本公司之组织、营运及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公司法、国营事业管理相关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3条本公司之业务如左:一国内外军用、民用航空及相关工业产品之发展、制造、装修及销售。二协助国内航空工业建立中心卫星体系与制度。三提供对航空工业系统之规划、整合、发展及管理之有关技术服务。第4条本公司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务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选之;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本公司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并互选一人为常务监察人,由主管机关核定。董事会及监察人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第5条本公司董事会之职权如左:一资本额调整及转投资之拟定。二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管理规章之核定。三长程、中程计划、营运方针及年度计划之核转。四预算、决算之审议。五未列预算之长期借款,及发行公司债之核转。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机器设备之变卖或交换之核转。七超过董事会所订授权金额之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之审议。八契约之核转或核定。九一级主管以上人员之解聘。一○业员工待遇标准之核转及福利措施之核定。第6条本公司置总经理一人,秉承董事会决定之营运方针,综理本公司一切业务;置副总经理三人至七人,协助总经理综理本公司业务。前项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通过聘用。第7条本公司董事长、常务监察人、总经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务董事、董事、监察人,具公务员身分,其有关任派免、考核、奖惩、待遇、退休、抚恤、保险等事项,由主管机关依公司法及公务员有关法令办理。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从业人员,其有关聘免、薪给、考核、奖惩、退休、死亡补偿、资遣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准则之规定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其人事管理准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第8条本公司依法应编制年度预算及决算,并依规定程序送审。第9条本公司以国防部所属中山科学研究院航空工业发展中心有关生产之全部资产,依法定程序移拨经济部投资设置之。国防部应于二年内将其移交经济部;并由经济部会同国防部依相关法规办理现有人员之安置或遣退。第10条本公司依本条例成立后,应于三年半内依照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转型为民营公司。本公司土地应为国有。但该土地作为航空工业之使用时,需整修或扩建时,政府应予同意,并不得收回。第11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大学暨独立学院各院系招收大专学校毕业生入学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第2条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配合国家建设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得专案核定大学校院特定院系招生已服兵役或无常备兵役义务之大学校院或专科学校毕业生入学就读。第3条经依前条核定招生之院系,其报考资格、修业年限、应修学分数,规定如左:一医学院学士后医学系、中医学系:报考资格为大学校院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另加实习一年;应修学分数包括临床实习四十八学分在内,不得少于一八○学分。二师范校院及教育院系学士后教育学系:报考资格为大学校院毕业生;修业年限一年,另加实习一年;应修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二十学分。三工业技术学院二年制各学系:报考资格为专科学校相关科组毕业生;修业年限二年;应修学分数不得少于七十二学分。前项各院系必修科目表,由学校报请本部核定之。第4条经核定招生之各校院,应于招考前三个月,拟订招生简章报请本部核准。第5条招生考试应公开办理,其方式采单独招生、分区联招或分类联招。第6条各校院招收之学生以自费为原则,但本部得视需要核定设置公费生名额,由公立校院编列预算办理,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补助私立校院办理;公费生之待遇及分发服务,由本部另定之。公费生之报考年龄,得视实际需要限制之。第7条依本办法招收之学生,其学籍依大学暨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办理。第8条依本办法招收之学生修业期满,有实习年限者,并须实习完毕,经考核成绩及格,并经本部覆核无异者,由各校院发给毕业证书,分别授予学士学位。第9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