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甲方乙方还有丙方.doc
上传人:猫巷****奕声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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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还有丙方在购销交易中,参与利益分配的除了甲方和乙方,还有个丙方。这个丙方,就是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条规定犹如一颗石头投入不太平静的水面,欢呼者有之,担忧者亦有之。欢呼者觉得这是对建筑安装业的一大利好,可以有效减轻建筑安装业或者是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担忧者觉得作为反避税措施的“混合销售”被撕开了一道口子,由此会出现人为销售和安装销售额被人为不合理的安排,进而产生少缴税款之行为,对税收征管搞个难题。作为“甲供工程”乙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在财税【2016】36号文中已经早已明确。可是实务中作为甲供的乙方,能够选择但是没有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并不少见。不是乙方傻,而是在与甲方博弈后的现实选择。在甲乙购销过程中,乙方少交的税,甲方要补出来;而甲方少交的税,乙方也要补出来。这样的博弈,对税收丙方没有任何影响。举个栗子:假如甲方出包工程总价1100万元,乙方中标后选择简易计税。假设甲方当期销项税额120万元,乙方当期进项为0。乙方当期应纳税额=1100÷(1+3%)×3%-0=1067.96×3%-0=32.04万元甲方当期应纳税额=120-32.04=87.96万元甲方和乙方合计纳税=32.04+87.96=120万元假如甲方出包工程总价1100万元,乙方中标后选择一般计税。假设甲方当期销项税额120万元,乙方当期进项为0。乙方当期应纳税额=1100÷(1+10%)×10%-0=100万元甲方当期应纳税额=120-100=20万元甲方和乙方合计纳税=100+20=120万元。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论乙方选择何种计税方式,作为税收的丙方并没有任何利益损失。但是,乙方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在进项确定不变的情况下,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简易计税方式,乙方真的会做“沉默的羔羊”?其实甲方给出的工程造价也和乙方选择的计税方式密切相关。说白了就是,你给了我足够的工程总价,我选择一般计税,给你开适用税率的发票;不给我足够的价款,我选择简易计税,给你开3%的专票。税收的利益或者损失,一定会从其他方面补回来。所以,想要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在于改变甲乙两方的税收利益分配,充当“劫富济贫”的绿营好汉。在市场经济中,购销双方一直以来就是“周瑜打黄盖”。彻底减税而应当是其他选择:比如继续降低税率,比如允许利息支出可以进项扣除,比如降低人工的社保支出等等。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