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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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6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2011)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第三章系统的建设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AQ6210-2007、AQ1048-2007、MT1082-2008、MT1080-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第四章系统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第十三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执法网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打印执法网系统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年报等,并呈报相关领导。第十九条各级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要对执法网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第五章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