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管理.ppt
上传人:可爱****乐多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2.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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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从物业管理的定义说起物权法和物业管理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什么人是业主?什么人是业主?什么人是业主?举例说明什么是专有部分?什么是专有部分?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法定共有部分共有的主体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的关系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于该小区内的1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营。小区业主认为既然开发商将该幢房屋宣传为小区会所,那么这幢房屋就应当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将其对外出售。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开发商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对此,业主想知道: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对该幢房屋的共有权利?律师解疑:会所、学校、地下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律师解疑:会所、学校、地下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学校、地下车库不能改变用途业主使用房屋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二、是侵占共有部分的行为三、是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四、是拒绝公共费用承担的行为。因为共有所以不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四种行为(六)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八)违章搭建、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九)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十)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十二)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四)拒付物业费(依据审建第十五条、《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广西物业条例四十六综合而成)业主使用房屋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车库、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车库、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车位可以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吗?车位可以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吗?车位可以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吗?车库、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律师解疑:车位权属分两类,“专有”、“共有”看规划。案例:开发商有权出租车位吗?案例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委会成立换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审建解释第七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权份额计算业主人数计算《审建》第九条规定,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设单位)拥有数个专有部分的情况中,如果同时复计人数将导致该人双重优势。因此,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投票人数计算例题:一个住宅小区,专有部分的总面积为12万平方米,业主人数为1000人,如果张三的投票权数为7万平方米、人数为800人,而李四的投票权数为8万平方米、人数为700人,那么应该谁胜出而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呢?计算:张三=7∕12×50%+800/1000×50%=0.29+0.4=0.69李四=8/12×50%+700/1000×50%=0.33+0.35=0.68∵0.69>0.68∴张三胜出如果数值一样,投票权数大的胜出。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据此,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实际上已经成为“住改商”业主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关于“住改商”住改商能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在公民个人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上,是无法藉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予以决定的。否则,就有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这些受“住改商”影响的业主(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中,每一个业主的权利都同等重要,同样不可忽略。即便多数业主同意,也不能经由“多数决”就剥夺了少数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车辆被盗物业负不负责?业主车辆被盗物业负不负责?业主在小区被伤害物业负不负责?业主在小区被伤害物业负不负责?业主车辆被盗物业究竟负不负责?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究竟负不负责?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究不负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